|
| [贴子] 资讯中心 发表于:2005-06-20 03:45 ( 举报|编辑|删除 ) |
|
科技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
|
| 2004-04-21 14:55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
|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3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同时公布创新基金当年度招标的项目以及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和要求。
2.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7)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4.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保健品、饮料、烟酒等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企业等。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3.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资本金投入具体的运作方式、要求以及启动时间另行规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
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一般项目的申请时间为4月10日至12月31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为9月10日前,截止时间按投标材料收到日期为准。
2.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或进行投标:
(1)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或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投标)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
(3)推荐单位对申请(投标)创新基金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4)按A4纸张尺寸,用管理中心统一制订的申请材料包装封面,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同软磁盘(一式两份)一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邮寄管理中心。材料寄出后,非经管理中心要求,不得更改和补充。
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
北京3815信箱 北京复兴路11号西1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sFoul@innofund.gov.cn
 为方便企业申请创新基金,从2000年度项目申请受理之日起,管理中心拟设立网上预申请业务。企业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网址为:www.innofund.gov.cn或www.innofund.com.cn)进行项目预申请。管理中心将为预申请项目提供咨询意见。网上预申请不作为企业申请基金的必须程序。
3.申请材料
申请(投标)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申请企业需在计算机中安装管理中心提供的申请软件,软件及软件使用说明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创新基金可按企业申请项目借款额一年利息的50%--100%给予贴补。自1999年4月1日起至企业申报时,企业如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借款合同,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管理中心。
尚未获得银行贷款和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须分别由开户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贷款意见。项目立项后,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若在一年内未能提供与银行签定的项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要求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或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同行专家(三名以上)对该报告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应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按要求录制在申请软磁盘相应栏目中。为保证可行性报告内容的完整和详尽,不允许将软磁盘录入格式直接打印成文作为申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书面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亦应按要求录制在申请软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
为帮助申请企业了解立项后对项目实施目标的管理要求,申请企业在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在申请软件中的“合同草本”功能浏览并打印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草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中的数据和内容全部取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企业修改其内容,只能通过修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来实现。申请企业在认真核实后,打印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立项后,企业与管理中心签署正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是管理中心进行项目监理和验收的依据,其中的数据将不得更改。
(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由推荐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中的内容还须由推荐单位或推荐单位指定的单位按要求录入到申请软盘中,并确保录入内容与书面意见的一致性。
在录入推荐单位推荐意见之前,须先录入推荐单位信息。
(5)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上述书面材料加装申请材料目录后,按A4纸张尺寸,用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装封面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磁盘一式两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4.推荐单位
企业提出的项目申请(招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必须是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其它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5.申请咨询和申请资料的获取方法
创新基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同时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购买;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购买。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管理中心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
企业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
3.受理情况查询
企业可通过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所填的企业法人代码和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查询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所有的状态信息。
推荐单位可通过推荐单位代码(由管理中心提供)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在线查询所推荐的申请项目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所有状态的信息。
五、立项及监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管理中心在发布之日起的二十天后,向企业寄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并与企业签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
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内容和要求将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一并寄送企业。